*、项目编号: 分 ****-**-***
*、项目名称: 阿克苏“山水”项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乌鲁木齐*方合源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号*达中心**号楼****室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新疆驰恒昌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英买里社区南大街晶水路水韵明珠小区6号楼C栋3层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号*信钻石苑5号楼3单元***号 |
*、基本情况
乌鲁木齐*方合源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不服新疆驰恒昌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阿克苏“山水”项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分****-**-***)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已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起投诉事项,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剩余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没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人投诉事项2成立,取消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可从剩余符合法定数量合格供应商中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
*、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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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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